法庭:代買樓被徵百萬辣招稅 女子申覆核斥違基本法

一名香港女性永久居民於2013年用她的名義,代另一名香港男性永久居民購入一個住宅單位,稅務局及後以她買樓並非為自己行事為理由,向她徵收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BSD),涉款逾107萬元。她不服稅務局的決定,上訴失敗後,再提司法覆核,指買家印花稅違反《基本法》,亦不符港人優先置業的政策目的。高院法官昨天開庭處理她的訴訟許可申請,在聽取雙方大律師的陳詞之後,押後判決。

女申請人黃穎華於2013年1月18日簽署臨時協議,以約718萬元購入九龍灣啟德大廈(現已拆卸)的涉案住宅單位,她於同月29日簽定一張信託契,聲明她只是以受託人身份,代另一名同樣姓王(譯音)的男士購買及持有物業,買樓款項亦是由王支付。她於同年2月21日簽署正式協議購買該單位,交易於同年4月30日完成。稅務局事後向她徵收近27萬元的從價印花稅,她沒有異議。

曾向區院提上訴遭駁回

不過,稅務局之後再根據《印花稅條例》,指申請人買樓並不是代表自己行事,所以縱使她和王姓男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她仍要據2012年12月28日起生效的抑壓炒樓政策,支付樓價15%的買家印花稅,涉款逾107萬元。她就該決定向區院上訴,但遭駁回,她繼而到上訴庭上訴,上訴庭認為她提出其中一個有關徵稅屬違憲的論點,較適合以司法覆核方式提出,她遂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申請。

申請人的大律師昨天表示,政府向市民徵稅須符合《基本法》第105條的規定,若有損市民的權利,法庭便應檢視市民受損的程度是否與政策目的合乎比例。此外,申請人及委託她買物業的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向她徵稅根本與政策壓抑樓價飆升、讓港人可優先置業之政策目的沒有關連。

代表政府的大律師則指,關於香港特區的稅收,《基本法》有專屬的第108條處理,因此第105條並不適用,而本案申請人不滿稅局及區院的裁斷,正確的處理方法是向上訴庭上訴,而非節外生枝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提出外國案例,涉及稅收政策是否侵犯產權,都只是爭議稅率是否過高、或徵收方法等細節,並非從根本質疑徵稅的合法性。徵收買家印花稅的目的,是要壓抑過熱樓市,受託代人買樓亦在涵蓋範圍之內,本案申請人因此「不幸」被納入稅網。案件編號:HCAL 147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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