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井豪景花園今年情人節發生動物兇案,30隻動物被人從高處拋下,其中18隻不治斃命,餘下12隻亦重傷。事後警方雖然拘捕兩名懷疑與事件有關男子,但律政司卻在事發6個多月後,決定不提出檢控,引起社會各界嘩然。其中一隻幸存貓隻的新主人,代自己的寵物爭取權益,前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和聲明,刑事檢控專員不檢控的決定是不合法和不合理,而且違反《基本法》和公眾的合理期望,並須予撤銷。
申請人彭樂詩(譯音),答辯人刑事檢控專員。申請人指稱,律政司是在今年9月2日宣布因證據不足定罪,決定不起訴兩名因事件被捕人士,而申請人則在9月3日到愛護動物協會領養了一隻雄貓,並為牠取名Potter。她在辦手續時,得知Potter是上述拋動物落街事件的幸存者。申請人認為,她作為受害動物的主人,已符合法律中受害人的定義,有足夠的利害關係提出今次訴訟。
申請人指出,雖然《基本法》列明律政司的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但上訴庭已有案例指出,在特殊情況下,法院是有權審議覆核律政司司長行使檢控之權力,由於動物不懂為自己權益作申訴,因此較易受到損害,這點已具足夠特殊情況,容許法庭插手。刑事檢控專員在決定不對一宗案件提出檢控時,是有責任交代有關決定,尤其是本案的受害者並非人類,就更有必要向關注者交代。
申請人又指,本案涉及違反《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罪行,屬於專由裁判法院審理的簡易程序罪行,須在案發後6個月內提出檢控,但律政司卻超過檢控時限後才宣布不提控,令關注事件的個人或團體無法採取跟進行動,此舉是違反律政司的《檢控守則》,亦違反公眾對律政司會遵從守則的合理期望。公眾不能在檢控期限前採取行動,亦剝奪了他們獲《基本法》保障的、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請求法庭裁定刑事檢控專員的決定違法。
今年2月14日,豪景花園發生懷疑動物被高處擲下案件,事隔幾天,警方於17日在荃灣區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一名姓葉的49歲男子,翌日有一名報稱從事網上買賣的36歲姓蔡男子到警署協助調查,被警方以涉嫌「殘酷對待動物」拘捕。律政司其後指稱,經審視及考慮案中相關證據後,認為整體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故決定不提出檢控。案件編號:HCAL 2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