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結 原審判囚14天

【本報訊】去年6月12日有市民在金鐘一帶參與反修例集會,期間一名貿易公司董事助理聲稱受現場氣氛影響,在政總外協助搬鐵馬。他於今年6月在東區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14天。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加刑,案件交由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及潘敏琦3人審理,彭官昨天在聆訊時批評原審裁判官林子勤,形容他把被告的行為與其他示威者分割是「錯到不能再錯」。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原則犯錯,判刑明顯過輕,改判被告入獄7個月。

改判入獄7個月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不應只集中被告搬鐵馬的動作,而忽略其他聚集人士的行為,又認為被告並非只是途經,而是故意到現場。政府總部具標誌性代表着政府管治,雖然無證據顯示被告曾鼓吹或帶領在場人士,但不會構成輕判的原因。原審裁判官以3星期作量刑起點是未有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不能充分反映案情嚴重性。

33歲庾家駒,早前承認於去年6月12日,在添華道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案情透露,當日下午,無戴口罩也無任何裝備的被告將鐵馬搬到政總對開,他於去年8月被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CAAR 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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