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科技大學男學生周梓樂墮樓不治的死因研訊昨天繼續,庭上揭示警方於梓樂墮樓當晚所記錄的行動時間與事實不符,兩者相差近10分鐘,而不同警員對如何記錄開槍時間各有說法。研訊或許因此出現變數,可能要傳召當晚負責記錄行動時間的衝鋒隊傳令員的證供。另外,在多名衝鋒隊第3及第4小隊成員作供後,原來當晚有另一支衝鋒小隊同時在尚德邨附近執勤,但眾人卻不清楚該隊的活動情況,故死因庭將傳召該隊指揮官作供。
警員嚴卓勳供稱,當晚他隸屬的衝鋒隊負責驅散尚德邨外的聚集人士,凌晨1時9分,他將一枚催淚彈射進尚德邨停車場二樓內,聚集人群即刻散開,但他不見有催淚煙冒起。惟庭上播放的新聞片段卻顯示該發催淚彈的射出時間應為凌晨1時正,與嚴供稱的時間出現分歧。嚴遂解釋,上級沒有指示他要記錄每次射擊的時間,他只須記下發射次數,射擊時間則交由小隊的傳令員負責記錄。嚴表示其衝鋒隊共有10名持槍手,但傳令員僅得一名。
另一名當晚執勤警員方震國則供稱,他兩次射擊催淚彈後,傳令員會上前問他:「你有無發射催淚彈?幾多點?」他需要看錶,並推斷時間去回答。惟事後行動匯報,若發現傳令員最終記錄的時間與自己報告的時間不符,他亦不會指出分歧,會改為依賴傳令員的記錄。案件編號:CCDI-93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