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6年旺角暴亂案其中一名承認暴動罪的被告,於前年被判囚2年4個月。他去年已獲假釋,但他在假釋期間3度以社會運動為理由,沒有依時返回懲教署中途宿舍,違反《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他否認3項不守監管令罪,案件昨天在西九龍法院開審。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裁決。
28歲被告吳挺愷,報稱無業。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13日及14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於去年5月20日向他發出的監管令條件,即必須入住百勤樓,直至他被要求或得到批准居住在其他地方為止。
懲教署主任李子華負責監管被告在百勤樓的生活,他供稱於去年11月11日,被告理應在荃灣下班後盡快返回宿舍,惟被告當晚約7時告訴他要遲到,並解釋因社會運動導致交通阻塞,故先行回家,待安全後才回宿舍。李要求被告返回宿舍無效,便駕駛政府私家車去視察交通情況,沿途經過黃大仙、大埔、 百勤樓等地,沒有見到交通阻塞或示威堵路。
李在晚上11時許抵達被告位於何文田的居所,提議接載被告回宿舍,但被告仍以危險為由作拒絕。及後被告同意上車,但又拒絕佩戴安全帶,雙方最終糾纏到凌晨3時才能開車。隨後兩天,被告均以社會運動為由,沒有依時返回宿舍。
在接受辯方盤問時,李承認被告不是唯一提出不能返回宿舍的「住友」,如11月13日晚上,就有另外3名住友同樣表示因為社會運動影響,無法找到交通工具前往宿舍,要先返回家中。案件編號:WKCC 84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