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等15名被告被控在去年8月至10月間,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集會,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已轉介到區域法院,並定於明年開審。其中5名被告李柱銘、何俊仁、楊森、單仲偕及區諾軒,於今年7月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裁判官簽發手令,批准警方搜查及解鎖他們手機的法律效力,5人早前被判敗訴並被下令要支付訟費予律政司。惟5人仍「死撐」,再向法庭申請更改訟費命令,要求由律政司一方支付。高院昨日下判詞否決有關申請,維持5人需要支付訟費。眾被告輸完又輸之餘,手機內的資料有可能隨時被解封。
5名申請人李柱銘、何俊仁、楊森、單仲偕及區諾軒(下稱申請人);兩名答辯人是東區裁判法院常任裁判官和警務處處長(均由律政司代表)。兩名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和高浩文在判詞中表示,雖然其裁決指簽發手令的裁判官有犯錯誤,但這與警方並無關係,無理由要答辯一方為此負責訟費。
申請人在今年4月18日與黎智英等另外10人被警方拘捕,指他們涉及煽惑他人參與去年8月和10月的3次未經批准反修例集會。在案件等候轉介區院期間,警方在今年6月26日向5名申請人送達法庭手令,通知他們警方已獲授權檢視他們被扣查的手提電話。申請人知悉後,隨即向簽發手令的裁判官要求開庭,審理他們撤銷手令的申請。不過,裁判官表示在簽發手令後,便再無司法權限更改,因此拒絕他們要求。申請人於是向高院原訟庭申請司法覆核,並獲頒發臨時禁制令,暫緩警方檢視手機。原訟庭在8月審理是次覆核後,最終裁定手令有效,不過裁判官聲稱自己無權更改已簽手令則屬犯錯。
原訟庭判決後一星期,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要求由律政司代表的答辯人一方支付他們訟費。律政司作出書面回應後,法官決定毋須開庭,昨直接下判詞宣判。申請人指稱,他們是因警方表示會檢視他們手機,裁判官又拒絕更改手令內容,才被迫申請司法覆核。結果法庭裁定裁判官出錯,即證明申請人是有必要提出今次訴訟,故不應由他們負擔訟費。律政司一方則指,申請人的訟費要求,主要是建基在對警方做法的批評,惟有關批評欠缺理據,不足以推翻訟費原則。
法官再指,今次司法覆核並非單純爭拗裁判官的司法權限,其主要爭議是手令是否有效;而申請人質疑手令效力的全部論點,早前已被法庭否決。至於裁判官的錯誤,也不是由警方或律政司促致。法官因此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不足以令法庭偏離由敗者支付勝者訟費的慣例,故駁回申請人更改訟費命令的申請。案件編號:HCAL 13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