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府話中,法律訴訟又叫打官司,「官」字是指審案的法官,所有訴訟,無論甚麼級別或種類,都是由法官做裁決,法官說一便一,不容挑戰,輸了「打死無怨」,即使有上訴機制,到頭來又是另一位較高級別的法官審。
法官審案,號稱中立,亦真的需要公平公正,不能被自己的利益、個人喜惡或立場影響判決,但事實上是否所有案件都給予大眾公平的觀感?尤其是近一年來,涉及反修例示威風波案件,不少法庭判決都極具爭議性,例如涉及暴力的被告被形容為「高尚情操」,又或者是「優秀細路」,大眾嘩然,有人把法官標籤是「黃」是「藍」,更有人往司法機構投訴法官立場偏頗,但實際有用嗎?基本上這種投訴極難成立,所以一宗又一宗爭議性判決出現,市民徒嘆奈何。
例如8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社工陳虹秀早前因表證不成立獲釋,餘下7人在區域法院審訊後,法官沈小民裁定全部暴動罪名不成立。這次判決立時成為全城焦點,矛頭直指沈官。他的判詞有不少論點都是對示威者有利,例如強調不應把穿黑衣者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被告逃跑不代表有份犯事,可能是因當時社會環境而對警方產生恐懼,並非一定是畏罪。總而言之,法官心中一把尺,直接決定了今次判案的走向。
不少人相信,如果這案件換了法官,判決可能截然不同。這並非任意猜測,而是大家有眼見,多宗反修例案寬緊尺度不一,有些法官對警察口供百般質疑,有些對警員作證深信不疑。到頭來放生或坐監,都好像賭彩數。覺得不公道,要靠律政司上訴?連控罪都寫錯,檢控甩漏多多,若不是低能,便是有內鬼故意放生,作為被告,惟有求神拜佛遇上合「顏色」的法官,給自己一條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