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案中第五被告、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陳虹秀,於本年9月底審訊中途已獲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控罪撤銷,當庭釋放。陳昨亦有到法院聽取判決,她隨即透露,律政司未待法庭頒布裁決理由書,便於上月初就她脫罪提出上訴。若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理據,她有可能要重審。
根據律政司給予法庭的呈述案件申請書,律政司認為主審法官沈小民針對陳虹秀的裁決,在法律觀點上出錯,並質疑裁決是「任何明理、妥為顧及考慮因素,並向自己發出適當指示的法官均不可能達致的結論」。
控方案情指稱,陳虹秀當晚配有手提擴音器嗌咪,當示威者向警方掟磚掟汽油彈時,她多次不遵從警方指示離去,又向警方叫囂叫警察冷靜,她挑撥現場人士的情緒,令警察執行驅散行動變得更加困難。
不過沈官早前指出,陳當晚的言行不足構成參與非法集結,更遑論參與暴動。他昨在判詞指陳當晚叫警方保持克制,說出「畀足夠時間市民離開,唔好開槍」等說話,客觀上並非屬於威嚇、侮辱或挑釁性的語言。他指陳或會令一些警員不悅,但若要控訴她暴動罪,法庭看不到她又如何會成為暴動的一分子。雖然她出現的地方確實有很多人聚集,有人曾投擲汽油彈,又燃燒雜物,但控方沒證據顯示她與暴動分子集結,她在一群黑衣人中出現,看來是在視察環境多於一切。沈官認為基於表面證供,都不可能令人想像陳有着破壞社會安寧的目的,因此裁定她暴動罪名不成立,控罪撤銷。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就本案法官對陳虹秀的控罪作出表面證據不成立的裁決,律政司已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不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就其他控罪的裁決,律政司正研究法官的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