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暴動案 7被告同脫罪

香港社工總工會理事陳虹秀等8人涉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參與暴動,陳虹秀早前已因表面證供不成立獲當庭釋放,餘下7人繼續受審,區院法官沈小民昨日裁定餘下被告罪名都不成立。沈官表示,當晚對某些人而言或許是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到現場是為了見證,若將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做法危險。

除陳虹秀外,其餘5男2女被告分別為余德穎、賴姵岐、鍾嘉能、龔梓舜、簡家康、莫嘉晴和梁雁彬,年齡介乎19至27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官:白衣都可參與暴動

控方早前要求法庭基於被告黑色衣着、裝束和他們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推斷他們當晚曾參與暴動。沈官指,雖愈來愈多人將黑色與社運扯上關係,但法庭不應把穿黑衣的人隨意視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會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因在當下的情況,穿白色或其他顏色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的顏色只是個人喜好;況且大部分被告當晚佩戴的口罩、眼罩、防毒面具和手套等裝備,均屬防護性而非攻擊性。

反駁控方 逃跑或非畏罪

沈官續指,毫無疑問當晚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的現象,客觀而言,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沒遭到肆意搶掠。對某些人來說,當晚或許是難得的歷史時刻,不排除有人是希望到來見證,說他們愚蠢也好,他們固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但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會為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帶備防護裝備,遇到催淚煙可有點保護,也屬無可厚非。

控方亦要求法庭依賴被告逃避警方追捕,作為針對他們不利的證據。但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法庭認同辯方所指,被告逃跑可能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並非一定源自畏罪,可能是應警方的警告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社會環境產生對警方的恐懼,或是對人群一湧離開的自然反應等等。

沈官指,控方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被捕前所做的作為,法庭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他們就是參與暴動的一分子,因此裁定他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第四被告龔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和伸縮警棍,據警長黃子誠的證供,他追捕龔時對方遺下背囊,他在背囊裏找到涉案的汽油彈和伸縮警棍。辯方則指黃插贓嫁禍,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可佐證。沈官指,黃在庭上就片段解釋未令人滿意,他所描述的事發經過與片段不符,法庭不能依賴他的證供,加上控方無獨立證據證明汽油彈和伸縮棍的來源,因此裁定龔管有攻擊性武器的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DCCC 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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