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言集:自由與滅亡

歐美新冠肺炎疫情惡化,一個重要原因是民眾不守法,不願隔離和戴口罩。一是極端的宗教信仰,認為神賦給他們不受限制的權,他們本質上是用宗教教條來凌駕世俗政府和社會的政策與規範。二是堅持絕對的民主、自由和人權,他們把不戴口罩和抗拒政府社交限制的舉動視作憲法權益,不受約束。

對於宗教反對,我們是沒法質疑,但是有一個大問題。宗教法規大還是世俗政府的法規大呢?宗教反對理由是教會正式頒布,抑或是信徒自以為是呢?後者缺乏法理,難為社會接納。

至於憲法理由,憲法並沒有具體地說明公民民主、自由、人權的權利可以使他們不遵守公共衞生的法例。公共衞生的法例並不必然違憲,一是憲法的解釋機構並沒有對此定出違憲的審定,如果只是一些人自以為的解釋,同樣沒有法據,也難受到社會與政府認可。

即以常識而論,民主、自由、人權是個人權利,屬個人利益,卻不可能以侵犯他人的民主、自由、人權的權利作為前提或代價。每人都有憲法乃至天賦的人權,相互衝突之時,不可能捨棄別人的權利來順從自己的權利。社會空間是共存、共享的,不是個人排外性私產,而是大家妥協之下以求個人的最大權利,這個最大是有前提,有外部限制,不是無限。這個原則,應用在公共衞生的領域,取捨的要求更為嚴厲。

如防疫的社會隔離檢測措施,應帶有強制性,因為不遵守防疫措施,帶有病毒者會把病毒傳播,使他人染病,嚴重者更可導致病亡。以新冠肺炎疫病為例,患病的痛苦不小,病愈之後還有後遺症,患病者也會把病毒通過不同途徑再傳播開去,災害可以很巨大。於是,零號病人若是不遵守防疫治疫而致病,也不緊急進行隔離治療,把病毒在社區散播,實際上便是傷害其他由他傳播而致病者,等同於傷害別人的身體和心理,即使不是預謀,也避不了疏忽傷害他人的指摘;若致病者死亡,更帶有誤殺嫌疑。

就算不是零號病人,任何疫病患者不守防疫治疫的要求,導致他人患病,傷害他人的性質相同。從道德上,不可能有任何主張可以為保自己的所謂民主、自由、人權,而傷害他人乃至導致死亡。法理上,早應立法懲治。

歐美疫情失控,不是為保民主、自由、人權而要社會犧牲,而是本質上殺人害人的民主、自由、人權的變種所致。堅持這樣的民主、自由、人權,歐美社會是自取滅亡,倣效它們者,也是自取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