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推翻何俊堯判決 兩童非法集結罪成

【本報訊】兩名14歲男女童早前在少年法庭承認於去年11參與非法集結,被時任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個月兒童保護令,不用留案底。律政司事後提出上訴,要求改判他們短期監禁。上訴庭昨天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裁判官在兩名被告承認案情後撤銷控罪,判他們兒童保護令,屬判罰過輕和原則上犯錯。上訴庭撤銷兒童保護令,因兩人認罪,改判他們非法集結罪成。

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

上訴庭認為根據《少年犯條例》,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少年犯即時監禁,故傾向不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但會先替他們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11月13日判刑,並要求他們的家長須確保他們當日出庭。

兩名被告原本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律政司其後改控他們非法集結,他們承認控罪。律政司向上訴庭表示,他們於案發時戴口罩及眼罩,全副裝備到場舉起雨傘,積極協助其他示威者,男被告曾向群眾打手勢,群眾亦有跟從其指示行事,故絕非一般路過人士。

律政司指,判兩名被告兒童保護令明顯不足以反映罪行嚴重性,本案案情嚴重,但兩被告卻毋須留案底,會令公眾誤會,即使犯嚴重案件亦沒有後果。代表兩被告的律師則指,由於他們相當年輕,故法庭判決時需要考慮二人的福祉,頒下兒童保護令,就是考慮到要保護他們。案件編號:CAAR 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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