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規定 領館不能批予政治庇護

【本報訊】昨日有人疑嘗試進入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最終未能入內,但令人關注此法是否可行。有律師表示,涉事地點是美駐港領事館,根據國際法,領事館不及大使館,不能提供外交保護,亦不可批出政治庇護。因此,即使有人進入領事館聲稱要申請庇護,該領事館亦不能提供政治庇護。

該律師續指,當然實際情況或因當時社會形勢,而有所不同,因始終涉及兩地的政治及法律。他又指:「其實入唔入到去,(領事館)都係一回事,嗰度係私人建築物,唔一定畀你入去。」該律師補充,以其了解,美國對不同國家及地區有不同政策,總體而言,若要申請美國庇護,申請者要親赴美國國土申請;一旦獲批,申請人可以難民身份合法留在美國,約五年後可入籍成為公民。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則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57章《領事關係條例》附表「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的《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1(1)條列明,「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故若有人進入領館,除非自行出來,否則港警是不能入內執法。但她舉例,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匿在厄瓜多爾駐倫敦大使館,英國警方去年能進內拘捕,全因該大使館「邀請」英國警方入內。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