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控污染水塘 供詞矛盾
有關傳票控罪指,被告香港槍會於去年三月十八日或之前在荃灣城門引水道近斜坡(6SE-B/CR184-199)容許放置固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跌落、沖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
惟水務署搜證出紕漏,水務署督察於庭上的口供與書面供詞矛盾、又不慎把不同地方檢取的彈塞混合在一起;以及聲稱搜證當日為證物拍照,惟照片顯示拍攝日期不符,致法庭不能信納其證供,故裁定槍會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直指,香港槍會是技術性脫罪,並告誡該會要「有良心」,對市民與環境衞生負責。裁判官又提到,有水務署證人提及案發後槍會一帶的山郊仍見懷疑射擊殘餘物,故囑水務署日後小心搜證,相信檢證難度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