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員工陣線提供的回覆範本列明,回覆者是以工會會員身份參與罷工,在參與之前,已通知上司將會參與該次罷工,罷工期間每日均根據工會指示向工會簽到,有關紀錄已由工會向醫管局提供;並於工會宣布工業行動完結後,下一個工作天重返工作崗位。
範本亦列明,回覆者不同意醫管局在電郵或信件中指稱,其參與該次罷工而「缺勤」,因該次罷工屬已按香港法例《職工會條例》正式登記的職工會所發起的合法工業行動,受法律保障;而根據《基本法》第廿七條,香港居民享結社、組織和參加工會,以及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範本又指,根據《僱傭條例》,醫管局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即時將其解僱;又指受法律保障的合法罷工並不構成「無合理原因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