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中藏武 13歲童判入更生中心

【本報訊】十三歲男童聲言為博朋輩認同,於去年十一月二日參與示威,期間被警方搜出有士巴拿和雷射筆。他早前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雖然報告建議法庭判處兒童頒保護令,把他交由父母繼續照顧,但裁判官彭亮廷昨天在西九龍法院少年庭判刑時,批評男童的父母未能有效監管男童,令他犯案。

需留案底 官指父母監管無效

法庭重申除了要平衡男童的福祉外,也不能忽視維護社會安寧等因素,終判他入更生中心服刑,並要留案底。被告聞判後即抱着母親嚎哭,母親只能捉住他的雙手安慰,目送他步入羈留室服刑。

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報告,均建議法庭頒下兩年保護令,令被告重回正軌。惟彭官不認同該建議,更援引上訴庭最近就一宗汽油彈案頒下的量刑原則,重申法庭對青少年罪犯量刑時,不能只側重被告的更生,還需兼顧阻嚇性、維護公眾安寧及社會秩序等因素。

彭官指,保護令只適用於干犯輕微刑事案的青少年罪犯,對於將被告繼續交由其父母照顧,他更持懷疑態度,明言被告一年遲到十六次缺課十九天,被班主任形容為懶惰、不用功讀書,又易與他人起衝突,若其父母的監管有效,便不會出現如此情況,更不會犯下本案,假如被告當時向意見不合者或警察使用案中工具,有可能令對方嚴重受傷。案件編號:WKCC 70001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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