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求原居民撐發展新市鎮 港英政府1972年推丁屋政策

【本報訊】丁屋政策又名「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一八九八年之前,鄉村土地持有人可在耕地或荒地上建屋,但隨着英國在該年與滿清簽署《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九龍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土地九十九年,「新界」始被港英政府接管。

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支持發展新市鎮,港英政府在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直至九七年後,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仍一直沿用。

於丁屋政策下,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一生人只有一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幢不超過三層,並且不得高於約八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七百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毋須向政府補地價。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