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法院前裁判官何俊堯,在任期間因曾判處多宗反修例示威案件的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外界批評立場偏頗、裁決不公,有市民為此向司法機構投訴。司法機構昨表示,總裁判官經深入了解,及閱讀每宗案件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錄音後,認為針對何俊堯的八宗投訴中,有六宗不成立,又指留意到律政司未有就有關案件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有法律界人士、議員及學者均炮轟律政司與司法機構自己人查自己人,質疑他們「扯貓尾」,官官相衞,做法不符公允,質疑司法機構並非以同一標準處理所有投訴。
根據司法機構最新公布,八宗針對何俊堯的投訴,有六宗不成立,其中一宗案件,是三名被告人各被控一項「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罪,何俊堯裁定三人罪名成立,各人分別被罰款一千港元。惟有投訴認為何輕判三人,又指他們未來必定是「社會棟樑」,應保留「有用之軀」。
總裁判官認為,何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基礎;至於有關字眼,總裁判官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認為何俊堯當時是警惕三名被告人,如為了表達意見而犯下較本案為嚴重的罪行時,會面對刑期不短的即時監禁。
總裁判官又表示,留意到律政司沒有就上述六宗案件的裁決或刑罰,以判刑過輕、原則性犯錯、法律觀點出錯或表面偏頗為理由,向裁判官、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提出覆核裁決、覆核刑罰或案件呈請的申請,認為這與總裁判官對上述投訴的結論脗合。餘下兩宗投訴,則由於律政司向上訴法庭提出刑期覆核申請,因此司法機構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跟進。
議員葛珮帆對判決感到失望,有指裁決屬不尋常,未能令公眾信服,不少公眾認為是自己人查自己人、官官相衞,認為司法機構應以同一標準處理對法官的投訴。葛又指律政司不作上訴並不代表法官沒有錯,更指律政司應要作把關,希望司法機構重新考慮有關量刑委員會的建議,以公開、透明和讓大眾信服的機制去解決問題。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指裁判官郭偉健早前於判詞中提及「高尚情操」,卻不能處理反修例示威案件,質疑司法機構並非以同一標準處理所有投訴,又指司法機構接受何俊堯批評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擔心日後會有裁判官對作供的警員有更輕率的指控,令警隊聲譽受更大打擊,指「大話冚大話」的指控近乎指作供警員作虛假陳述,非常嚴重。周浩鼎又否認批鬥法官,而是反映公義,要求司法機構正視。
對於律政司未有就有關案件的裁決或刑罰提出覆核申請,周浩鼎批評律政司的做法令公眾有所質疑,認為如覆檢則可在法庭得到完整的審判,批評司法機構以一個有問題的決定作結論,是令人摸不着頭腦,認為司法機構有責任要令人有感行事公正。
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批評,何就具爭議案件作出的判決引起社會公憤,令公眾質疑司法公正性,直斥現行投訴機制令司法機構以司法獨立為藉口,成為「獨立王國」,而由總裁判官處理何的投訴並不恰當,質疑兩人可能一起共事早已相識,如「自己人查自己人」,整個投訴機制形同虛設。
律政司回應稱,不會就個別案件評論,指一般而言若被告人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控方認為在審訊過程中,法庭的裁決出現錯誤,律政司會作出跟進,但事實的裁斷由法庭作出最終決定,除非法庭的裁斷出現「有悖常情」的裁決。律政司又指在判刑後,律政司基於判刑在法律上或原則上出錯,或判刑明顯過輕或過重,向法庭申請覆核判刑或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