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名「歌舞大媽」涉嫌在今年四月,無視政府禁聚令在中環9號碼頭表演,被票控「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其中一名三十八歲女被告不認罪,受審後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罪成,遭判罰款四千五百元。而同案另外兩名女被告早已認罪,各被判罰款三千元。
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的辯詞自相矛盾,一方面強調有與觀眾保持一點五米距離,另一方面又承認有跟他們互動,法庭不相信她事發時只是與朋友「唱吓歌仔」,指她明顯是組織公眾地方表演。
裁判官並指,女警證供清晰直接,接納事件就如她所述,被告當時與另一女子及三名圍觀男子共五人在一起,各人之間沒有相距一點五米,更一同唱歌跳舞互動至少十五分鐘。
沒有律師代表的被告親自求情指,她曾任職地產及保險經紀,但自去年五月失業至今,而且正與丈夫辦理離婚,她的錢現時全拿去供保險,故有經濟困難。被告還表示:「都無call人嚟聽點組織」,堅稱自己無錯。
控方案情指,三十八歲持香港身份證、來自江西的被告歐麗花,於今年四月十七日晚上近七時,被巡警發現於中環9號碼頭附近表演歌舞,現場更設置了揚聲器及放了四張櫈,有三名男子正在觀看。案件編號:ESS 1088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