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十一月有示威者在吐露港公路堵路,期間警員在道路調查,並於一輛私家車上檢獲鐵棒及扳鉗等,私家車司機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案件經審訊後,昨天在沙田法院裁決,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未能證明該些物品是用作堵路,另因警員調查方法對被告不公,故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被告罪名不成立。
四十歲被告吳家豪,報稱從事裝修工作。控罪指,被告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在沙田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一百五十厘米長厘米鐵棒、一套六合匙和一個扳鉗。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該些物品是屬於他。惟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在現場尚未警誡被告,已開始向被告展開調查,在返回警署後,警員又沒有先向被告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決定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
裁判官續指,事發時是清晨時分,附近有人堵路,或可推論被告是欲參與堵路。不過,即使假設該些物品是屬於被告,控方也無法證明被告在場逗留了多久,不能排除被告是受堵路影響被困現場。
考慮到被告從事裝修工作,而涉案物品在工程中並非不尋常,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作唯一合理推論,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控方在裁決後向法庭致歉,指未有把案中證物帶往法庭,控辯雙方因而需另覓時間交收證物。散庭後被告接受訪問,批評警方濫捕,又聲稱當日曾被警員威嚇。案件編號:STCC 109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