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十四日反修訂《逃犯條例》遊行結束後,警方與示威者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兩名便衣警在商場內遭示威者圍毆及用雨傘襲擊,其中一名便衣警受襲後左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視力受損出現重影。三名涉案男子早前在區院分別承認共兩項暴動罪,其中各自承認兩項暴動罪的成年被告昨天各判監禁四年,而承認一項暴動罪的十七歲被告則判監三年四個月。法官重申法庭絕不容忍使用暴力,判處監禁等阻嚇性刑罰無可避免。
三名被告依次是侍應梁柏添(廿四歲)、保安員龔志遠(五十一歲)及中五學生李文謙(十七歲)。三人承認於去年七月十四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三樓三九八號舖外與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梁及龔另承認於同日在該商場三八三號舖外參與暴動。梁及龔各判監四年,李則判監三年四個月。
法官胡雅文表示,和平集會及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但有關自由並非絕對,示威者一旦逾越界線使用暴力或威嚇使用暴力,便需受法律制裁,否則社會恐陷入無政府狀態。
胡官指本案的暴力程度顯而易見,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示威者當時包圍着兩名警員,對警員使用的暴力野蠻殘忍,現場處於失控狀態,法庭就此因素須給予比重。辯方雖指被告是受現場氣氛影響,一時失去判斷加入暴力行為,但胡官翻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當日示威有一定程度的組織,因事前已有示威者組成人鏈傳遞口罩等物資,首被告積極參與相關工作;次被告接過口罩後隨即戴上遮掩容貌;第三被告到場時更預先戴上口罩及攜有裝備。
胡官表示,受襲警員張歷恆(卅一歲)的傷勢非常嚴重,其左眼眼眶骨折及鼻骨傾斜,現只能做文職工作,日後不能駕駛。另一警員郭兆恒猶幸獲在場記者幫手阻擋,傷勢不及張歷恆般嚴重。示威者針對警員施襲,對事主造成的身體傷害難以評估,其職業生涯大受打擊,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
胡官強調,被告的個人背景及年齡等因素只佔很小比重,即使第三被告只是學生,報告亦指他適合判入教導所,但當日他是眾被告中最暴力的,基於公眾利益,法庭不得不將他判監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胡官指出,法庭不會切割看待被告在案中的個別參與,反而會考慮事件的整體暴力程度量刑。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庭外表示歡迎法庭判決,重申警方尊重市民的集會權利,但若出現非法集會或訴諸暴力等的行為,警方一定嚴正執法。案件編號:DCCC 9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