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八月廿五日荃葵青遊行後爆發警民衝突,期間一名女社工被指拒絕向警察出示身份證,更要警察先出示委任證。女社工被控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的交替控罪。案件經審訊後,她昨天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均不成立。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在警察提出要求後四十三秒,便從錢包取出身份證,時間不屬不合理,而市民亦有權向警員要求出示委任證,認為她不是自招嫌疑,下令控方支付她的訟費。
廿二歲被告林曉樺,被控於去年八月廿五日在荃灣街市街和眾安街交界,阻撓女督察梁敏儀執行職務。控方案情指,梁當晚穿上防暴裝巡經現場時見到有人聚集,並聽到被告大叫「黑警」,梁上前截查時,被告多番拒絕出示身份證,卻反過來要求梁出示警察委任證。梁在法庭供稱,由於她當時穿着制服,又認為若出示委任證便會妨礙警方工作,故當時沒有應被告要求出示警方委任證。
不過,裁判官裁決時指,根據《警察通例》,除了在例外情況外,若市民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警員便需要出示,身穿制服並不能成為拒絕出示的理由,而這個要求也不會構成阻撓。此外,現場片段顯示,警方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後,被告在約四十三秒後便取出一個黑色銀包,並手持身份證。裁判官認為合理時間並不代表最短時間,四十三秒亦不能說是超過合理時間。雖然被告曾大聲說話,但她沒有辱罵他人,考慮到現場人聲嘈雜,故這也不能說成阻撓。 案件編號:WKCC 348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