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工襲痱滋警 暴動罪成9‧25判刑

灣仔警察總部去年六月廿六日晚被示威者包圍,廿六歲地盤工人岑曉麟涉嫌參與暴動及打爆一名便衣男警嘴角的「痱滋」,案件經審訊後,岑昨在區院被裁定暴動及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而他受審前另已承認未按法庭指令歸押罪。法官郭啟安直言本案量刑相當困難,因案件發生在標誌法治的灣仔警察總部外面,這加重案情嚴重性,但另一方面被告的行為相對其他暴動案輕微,不涉及掟磚襲警等情況,遂將案押後至本月廿五日判刑,被告需繼續還押候懲。

法官指出,法律絕不容許示威者以漠視法律及社會秩序的方式行事,不論他們認為自己的動機只是伸張正義或譴責「警暴」。控方三名證人均是誠實證人,其中受襲警員張金福已盡力向法庭道出當晚的事實。

辯稱自衞 官批說法不可信

此外,被告在審訊期間供稱,當晚他眼見張金福撞倒一名女子,擔心張還會向在場人士施襲或衝擊警總,出於防止罪行及自衞,他才對張施以「兩拳一腳」將其制服,但法官批評被告說法明顯是削足適履,並不可信。

法官指,被告承認當晚與其他示威者搬「鐵馬」,用雜物堵塞警察總部車閘的出入口,又協助示威者用膠紙、垃圾袋等遮蓋警總外牆的閉路電視攝錄機。當晚數以千計的示威者為政治訴求而包圍警總,在建築物外牆噴上侮辱性字句塗鴉,這些擾亂秩序的行為均極具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已構成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法官續指,當張被其他示威者追打時,被告加入戰團乘混亂向張施襲,其所用的武力絕對是非法的。

視其他集結人士為「同路人」

被告視其他集結人士為「同路人」,有着共同目的。據《公安條例》第十九條,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旦破壞社會安寧,例如使用非法暴力去襲擊他人,該集結即屬暴動,因此裁定被告暴動罪成。至於被告原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法官指「痱滋」爆裂並非法庭常見的身體受傷,甚至可說是微不足道。張聲稱他受襲後「痱滋」即時爆裂,法庭有所保留,因張沒在警員記事冊作出相關的即時記錄,他也沒即時拍攝口腔的傷勢。

求情指非仇警 或氣氛影響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的襲擊引致張身體受實際傷害,故僅能裁定被告較輕的普通襲擊罪罪成。辯方求情時呈上由被告、其家人、中學同學、老師及校長所寫的信件,力證被告為人正直良善,不主張暴力。多名舊友指被告並非仇警,相信案發時他是受現場氣氛影響一時衝動犯案。辯方表示,被告向警施襲的過程僅歷時十三秒,過去一年反修例運動成因複雜,社會充斥負面情緒非常撕裂,被告過往無案底,冀法庭能以人性化角度思考,予以輕判。案件編號:DCCC 825/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