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與十四名民主派人士,分別被控於去年八至十月參與和組織共四次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黎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每罪最高可判囚五年;其餘十四人則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已轉介區院審理,區院首席法官高勁修今午將借用西九龍法院的法庭進行聆訊。
十五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的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楊森、前主席何俊仁及前副主席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及區諾軒;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各被告獲准以每案現金一千元保釋。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區諾軒早前表示會認罪,法官准他繼續保釋至十二月廿三日進行答辯,他今天不用出庭,其餘十四名被告今天均要到法庭應訊。
除了黎智英已經表明不會認罪外,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單仲偕、李卓人、吳靄儀、黃浩銘、陳皓桓和何秀蘭等另外九被告同樣已透過律師表示不認罪;梁耀忠、梁國雄、吳文遠以及蔡耀昌等四名被告早前表示未準備好進行答辯。
該四次遊行分別發生於去年八月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十月一日和十月二十日,其中黎智英被控組織和參與八月十八日和十月一日的兩次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參與八月三十一日的未經批准集結。案件編號:DCCC 534-5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