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涉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案表證成立,竟遭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令社會各界嘩然。有關案件的十四天上訴期限於昨日屆滿,然而律政司在此案人證物證俱在的情況下,卻拖至最後一刻才決定就案件上訴。有學者、法律界和政界人士分別認為,「有上訴好過冇上訴」,但批評做得太遲,直斥律政司辦事風格納糯拖延,再次加深市民對本港法治的負面觀感,覺得他們並非真心為受害人翻案,只是被「鬧醒」而後知後覺「補鑊」。他們又敦促律政司盡力準備好上訴工作,勿再「甩轆」放生黎,令受害人二度蒙冤。據悉,有關案件很大機會發還重審,並估計最快要排期六至九個月才會開審。
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六四集會上,在未被挑釁下涉刑恐東方男記者,更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影×咗你嘅相」,惟律政司在案發接近三年後才決定提告,法庭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惟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鍾明新最終裁定黎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黎再獲「放生」。雖然律政司拖至昨日最後上訴限期前,決定就案件提出上訴,但律政司貫徹政府「歎慢板」的處事作風,惹來多方批評。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表示,由於本案涉及新聞自由的公眾利益,故律政司早應顧及這個特殊性,打破慣例就事實裁斷上訴。陳狠批,律政司已拖遲三年才就案件起訴,希望今次上訴過程也不要太慢,否則公眾對律政司的觀感會不太好。她又指,案件上訴時必須釐清刑事恐嚇中的定罪元素「威脅」、「受驚」等法律標準及要求程度,需考慮是以客觀還是主觀為準、是否必須立即表露無遺等,直言今次上訴將對刑事恐嚇的定罪元素法律觀點有重要影響。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有意提出上訴的人士都會提前申請,很少會拖至最後一刻,因為擔心會「數錯日子」而錯過上訴限期。本身是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亦認同有關說法,狠斥此案是公眾關注的案件,並認為有不公之處,加上近一年多市民均對本港法治失去信心,如今拖至最後一刻上訴,難免令公眾產生負面觀感,更甚是難以令市民重拾法治信心。
「廿三萬監察」發言人王國興則炮轟律政司最後一刻才決定上訴,反映其立場舉棋不定,令人覺得是驚覺有誤的「補鑊」所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促請律政司要做好後續上訴的準備工作,以避免最終因上訴文件不齊全而「甩轆」,再讓黎逍遙法外。
在案件上訴後續程序方面,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律政司一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上訴,原本負責該案的裁判官須準備裁斷陳述書,再交由上訴案書記,由其將裁斷陳述書、案情撮要、控罪書等資料,製成上訴文件冊,並將文件冊的副本寄交案中各方。龔又指,若高等法院原訟庭決定批准上訴,很大機會發還重審,屆時將交由另一名裁判官負責,並會排期進行聆訊。律政司由申請上訴至排期聆訊,須經過多重程序,加上司法機構現時有大量案件正在審訊,估計最快要排期六至九個月才會開審。
黎智英除今次刑恐記者案件裁決結果遭律政司上訴,他亦有連串官司需要出庭應訊,計有在去年八月十八日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去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控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在去年十月一日,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三項控罪的案件今日需要出庭應訊。另在今年六月四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將在下月十五日再訊。此外,黎今年八月十日遭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指他涉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同時涉及串謀欺詐及煽動意圖罪,須在十二月二日再到警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