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自稱是「旺角佔領區女村長」的示威常客畢慧芬,被指於去年七月到瑪嘉烈醫院,要求醫護發出證明讓她進行絕食遭拒絕後,激動下揮拳打中女保安,又拒絕向到場警員出示身份證。畢否認普通襲擊及阻差辦公兩罪後受審,昨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兩罪均不成立。裁判官林子勤指出畢僅有九至十二歲孩童的智商,以及有情緒問題,在混亂下未能理解他人指示,並坦言「若多啲包容、耐性和細心聆聽,相信事情唔會發展到如斯田地。」
控罪指,現年二十五歲的被告畢慧芬涉於去年七月十日,在瑪嘉烈醫院C座三樓大堂襲擊女保安鄺艷萍。她另被控涉於同日同地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袁東信。
裁判官指,本案的控方證供出現關鍵性分歧,即女事主供稱被告沒有襲擊她,惟旁觀的保安卻看見被告揮手擊中女事主的右臉下顎。法庭相信因事件發生迅速,導致保安無法看清楚被告的動作,才產生分歧。裁判官接納被告辯解,裁定她當時是不小心拍到女事主。
裁判官又指被告有輕度智障和癲癇症等,她的行為大多出於原始反應,未經深思熟慮。案發時被告正專注要索取醫學證明,未能分心思考其他事,例如警員的命令,故認為被告並無意圖去阻礙警員執法。案件編號:WKCC 294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