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情認「係激動少少」
五十九歲被告張惠珍,報稱主婦。法庭昨天播放事發當晚的現場片段後,確認拍到被告將垃圾搬出馬路。被告親自求情說:「見到住警察宿舍個女仔賣冰都可以放生,國安法好短時間推出嚟,又唔諮詢又唔畀人上街表達訴求,嗰日我係激動少少,第一次咁做,都喺北角警署坐咗四十八小時,希望畀機會我唔使入獄。」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行為影響其他市民及道路使用者,會造成危險,強調即使被告有權有自己意見,但也要用合法方式表達,經考慮下判被告入獄四天,但緩刑十二個月。被告聞判後連聲說:「多謝法官!」案件編號:ESCC 192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