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證供不符事實 情侶脫襲警罪

【本報訊】兩名男女被指於去年九月一日在大圍站外涉嫌襲警,女子被指以雨傘擊打警司手臂,男子則被指在其女友被推撞後襲擊另一名警員的胸口,男女各被控一項襲警罪。案件早前於沙田法院審理後,裁判官溫紹明昨日裁決時,認為警員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證供與事實不符,最終裁定兩被告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裁判官﹕警用不必要武力

裁判官裁決指,案中其中三名警察的證供與辯方片段不一致,故裁定三人非誠實可靠的控方證人,反觀卅二歲男被告利尚寯證供清晰直接,與片段脗合,故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指,雖然男被告和女友在案發時表現激動,但當時他們只是一般途人衣着,亦沒有阻礙警員執法,故警員不應不由分說大力推男被告的女友,最終因警員使用不必要武力,令男被告覺得有必要阻止警員使用武力,架起前臂推向警員,不算是攻擊動作。

至於四十二歲女被告盧錦玲,涉事警司當時追截疑人期間意外碰到女被告的雨傘,令女被告右手連雨傘向上提起,另因身體被撞而向前行了數步。裁判官指,女被告當時一手拿傘一手拿餸,即使警方認為她襲警,大可以截停她後將她帶到一旁調查。若在場警員冷靜一點,便有機會發現事件純屬意外,但警員卻將女被告壓向牆,實屬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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