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刑恐案 期限僅餘4天 律政司須快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的六四集會上,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以粗言「X你老母X」辱罵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並恐嚇「我實搵人搞X你」、「我影X咗你嘅相」,在表證成立下,最終在本月三日被裁定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引起各界嘩然。距離上訴期限還有四天,有議員認為判決未能彰顯公義,恐會為社會帶來負面觀感,促請律政司應就案件於十四天限期內、即本月十七日或之前提出上訴申請,還受害人公道。另有議員籲律政司勿因「怕難」便逃避不上訴,假若最終決定不上訴,亦應向公眾清楚解釋理據,不應蒙混過關。

對於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裁決時表示受害人非誠實可靠證人,例如指受害人被黎智英涉嫌刑恐後仍繼續工作三小時,並非真的受驚。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認為,此行為不是重點,稱「難道被刑恐後就不用工作?」她認為,不能因此認定受害人為不誠實證人,促請律政司盡快提出理據上訴,還受害人公道,而上訴庭應重新考慮。

可先上訴 後再補充理據

容指,現時法例規定雙方若選擇上訴,一般而言要在十四日內提出上訴申請,若過了十四日程序會變得複雜,形容「到時就複雜好多,唔容易上訴」。她促請律政司把握時間,若時間太緊絀,可先提出一、兩個上訴理據,日後再完善補充及提交,以免白白錯失機會。

普羅大眾恐對司法失信心

容續稱,倘律政司「放生」今次案件,會開壞先例帶來負面影響。她強調,不論是公眾人物或平民,若犯錯均要承擔法律責任,若今次「放生」不再上訴,會讓普羅大眾對司法失去信心,或以為公眾人物就可以有特權,亦有機會誤以為犯錯都不會受刑責,於是「有樣學樣」犯案,恐怕日後會變成罪案普及化,敗壞治安。

議員:不應怕難 逃避跟進

至於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周浩鼎稱,今次案件受到大眾關注,律政司必須盡一切能力認真研究判詞,分析判詞是否存在法律漏洞,爭取機會上訴,指「雖然係唔容易,但唔好怕難就唔去做,唔認真跟進」。被問到倘若律政司決定不就案件上訴,應否向公眾解釋原因?周指一般情況下,律政司不會就其決定作詳細解釋,惟他指站在公眾利益角度出發,律政司今次應向公眾清楚詳細解釋原因及理據,以釋除大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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