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十一月二日晚上,中環一帶有黑衣人聚集,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當中包括一名十七歲男學生,他被搜出管有噴漆和雷射筆,因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天在東區法院開審,由曾在多宗反修例案件判被告無罪、並快將調職加薪的裁判官何俊堯主審。該學生在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不作供,何官其後裁定警員的證供不可靠,又指控方未能證實該學生有意圖利用工具犯案,故裁定他兩項控罪不成立。
十七歲被告黃智恩,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二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麥浩燊昨天供稱,當晚他乘坐警車到上址巡邏時,看見近五十名黑衣人聚集,當時被告揮手及大喊「有警察!」示意眾人離開。麥截查被告,初時被拒,經過追逐,二人均失平衡倒地,他之後拘捕被告,並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涉案工具。麥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在過程中從未展示暴力傾向。
當麥指出有雜物散落在路上,並認為現場有堵路時,何官質問他說:「你相信係堵路,但偏偏堵唔到架警車?」及後麥憶述追截過程時,指對此記憶生疏,又稱沒有記錄如何追截,何官隨即說:「呢點最重要,你反而忘記記錄。」麥連番說:「對唔住,閣下。」
何官昨午裁決時指,麥作供時不坦白,有很多地方未能解釋,例如麥同意被告當時沒有違法行為,相反現場有其他人手持長形硬物武器,但麥卻沒有解釋為何只鎖定被告;麥又未能道出截查過程中的細節,並聲稱當時沒有記錄。何官又指,噴漆是尋常物品,而雷射筆在本質上不屬攻擊性武器,兩件物品可供合法及非法使用,惟控方未能證實被告有使用該工具的不法意圖,故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何俊堯曾在多宗反修例案件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其判詞近期惹起爭議,他更被投訴。何官將調任高院任副司法常務官,任期由本月十八日開始,為期九個月,職責包括協助處理高院刑事案件的排期及程序事宜。外界曾猜測其調職或與投訴有關係,但司法機構強調是因應正常運作需要作出調動。
在《國歌法》公聽會抗議事件,何官判決時稱讚涉事的三名時任「香港眾志」成員是未來「社會棟樑」,叫他們應留「有用之軀」,三人被判不遵守會議廳內秩序的傳票罪成後,各罰款一千元。在現任區議員仇栩欣被控襲警一案,何官斥在該案作供的警員「大話冚大話」,並指對警員使用不恰當武力表示關注,仇因此無罪釋放。案件編號:ESCC 8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