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豈容司法獨大 應設監察機制

近年本港法官判案與量刑的裁決不時惹來爭議。政府表示,去年司法機構處理了三百六十八宗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投訴,當中逾九成半的投訴與裁決有關,但這些涉及法官的投訴個案只是冰山一角,因為倘若市民不滿法官的判決,亦不知怎樣投訴。近日,有關司法機構七月三日的講座內容令部分法官感到不安及受壓,及公眾投訴某裁判官判案不公,卻獲調職疑似「升官」等,進一步影響到市民對司法機構的信任,香港司法是否獨大?如何能挽回市民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心?

筆者曾在立法會大會詢問政府會否參考海外司法管轄區做法,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法官的行為受公眾監察,以增加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政府回應指,處理法官行為不檢指控的審議庭,必須由法官組成,亦僅限由法官組成。政府的回應,令人覺得是在鼓吹司法獨大,只容許法官「自己人查自己人」,有「官官相衞」之嫌。難怪本港司法界被抨擊為自我膨脹,口稱司法獨立,實則司法獨大,既不能質疑,更不能批評,是本港社會亂象的主要根源之一。

自我賦權 唯我獨尊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對香港司法獨大弊端的批評一針見血,包括:法官通過審理相關案件,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意圖否定全國人大的憲制地位;法院裁決長篇累牘囉嗦,迫使公眾沉默,而法庭裁決則更加有恃無恐,唯我獨尊;法院持續地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這實質上變相直接鼓勵「違法達義」,法院在過去一年裏幫助創造了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實際上不僅僅是包容,而是在縱容街頭暴力;最糟糕的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它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擊法律和秩序的華廈。他大聲疾呼:「當下司法機構受弊端困擾,需要改革。」

「任何人都會犯錯,法官也不例外」,當法官在法律觀點上犯錯、錯誤運用酌情權,或因嚴重的程序或其他失當而導致裁決不公,律政司便要決定是否提出上訴。同樣地,法官犯錯就需上訴,並應設立機制監察法官。

不少市民反映現時本港量刑欠缺準則,發生判刑不公、阻嚇力不足的情況,政府及司法機構應參考英國等海外國家的做法,盡快設立由法律界人士及非法律界人士組成的量刑委員會,使本港量刑更具透明度及公信力。司法機構處理投訴被詬病為雙重標準,本港亦應參考海外做法,設立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設立量刑委員會及獨立監察司法委員會,可以增加法律本身的認受性及司法系統公眾參與度,從而真正做到審判公平公正。

近年來全球各地愈來愈關注量刑的平衡與公正性,例如英國量刑委員會於二○一○年組成,作為一個「負責對所有刑事犯罪制訂量刑標準的機構」,其指導意見對各級法院法官的量刑具有約束力,除非指導意見與法律公正性大相逕庭,否則各級法院法官「必須遵守」,而不是「考慮」指導意見。既然英國已設立量刑委員會來指引法官量刑標準,本港又豈能停留於殖民地時期的狹隘視野,不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