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紀綱一廢 何事不生

世道衰微,無奇不有。漢奸黎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獲得放生,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在香港,有些動物永遠比其他動物更平等。漢奸黎就是屬於這一類,內有保護傘,外有洋人撐腰,彷彿擁有「免死金牌」,法律根本奈何不了他。

此案最離奇之處是,明明證據確鑿,有圖有片有真相,而且被裁定表證成立,結果竟變成罪名不成立。更甚的是,被告涉刑恐被形容為「一時衝動」,受害人作證反而被指「不誠實」,這到底是何邏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果「一時衝動」也是脫罪理由,是否做甚麼都可以?說穿了,並不是人人做甚麼都可以,而是因人而異,有人動輒得咎,有人屢獲放生,「愛國有罪,賣國有理」,事情就是這麼簡單。

內地官媒將漢奸黎列為「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又是起底,又是譴責,更指他將被永久釘在歷史恥辱柱上,言詞不可謂不激烈。但事實卻是,漢奸黎禍港多年,至今毫髮無損,黑金案輕鬆過關,佔中案免被起訴,連刑恐案也獲放生,果真是「刑不上漢奸黎」。以此觀之,即使有人仍身負多項控罪,最後恐怕又是不了了之。

有人質疑,漢奸黎是「傳媒大亨」,所以有保護傘免受刑事責任。其實這與傳媒大亨的身份無關,而是與外部勢力的撐腰有關。作為洋走狗,漢奸黎一直受到洋人百般呵護,他一出事,洋人立即替他出頭,港府固然不敢得罪洋人,中央也是畏首畏尾。《港區國安法》生效後,人們以為中央終於挺直腰桿,敢於向洋人說不,沒想到結果還是雷聲大雨點小。漢奸黎等人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捕,如今二十多天過去了,律政司依然未有落案檢控的迹象,到底在猶豫甚麼?莫非又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紀綱一廢,何事不生,香港不是缺乏法律,而是缺乏真正的法治,「刑不上漢奸黎」的魔咒不打破,即使有國安法也是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