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有權不用 過期作廢

內地官媒日前發表文章「起底」黎智英,形容他是鼓動暴亂的幕後黑手、反中亂港勢力的神秘金主及「為美國而戰」的當代漢奸。其實,這些都是人盡皆知的事實,並不是甚麼秘密,現在最重要的不是如何起底,而是何時起訴。

《港區國安法》實施兩個月以來,已有二十多人涉嫌觸犯該法被捕,但只有一人被落案檢控,如何裁決尚是未知之數。最奇怪的是,即使漢奸黎身負多項控罪,依然可輕易獲得保釋,司法當局到底根據甚麼標準?港區國安法四十二條清楚寫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既然如此,為何漢奸黎還可到處招搖?還可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古人說得對:「妖由人興也,人無釁焉,妖不自作。」如沒有嫌隙可乘,妖孽就不可能作怪。香港鬧到如此地步,漢奸黎之流如此囂張,歸根究柢就是因法治不彰,就是因當局有法不依。國安法本是斬妖除魔的尚方寶劍,可惜落在港府手中,根本發揮不出應有威力。日前有批黃絲在太子站外聚集叫囂,高呼港獨口號,明顯觸犯國安法,但警方只以違反禁聚令處理,等於有尚方寶劍不用,偏要用一把生銹菜刀,寧非咄咄怪事!

說到底,打蛇打七寸,擒賊先擒王。相對於在太子站外叫囂的小嘍囉,漢奸黎之流才是最大黑手,與其票控小嘍囉,不如法辦大黑手。漢奸黎曾聲稱國安法相關條文為他「度身訂造」,更表示有心理準備坐監。可見他已等得不耐煩,當局何不讓其早日了卻心願?作為「叛國禍港四人幫」之首,其案件完全可由中央直接處理,甚至可移送內地審訊,當局還在猶豫甚麼?須知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既然中央要落實全面管治權,為香港撥亂反正,就必須劍及履及,說做就做,否則再好的法律也會淪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