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於三年前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沒有受到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揚言「我實搵人搞×你」。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後,不出庭自辯。裁判官於上周開庭聽取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後,把案件押後至今天下午在西九龍法院裁決。
七十二歲被告黎智英,被控於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若被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和罰款二千元。
X早前出庭供稱,指當晚在正常採訪工作期間,遠距離拍攝被告,遭被告「怒睥」。X其後快將完成拍攝工作和收機,被告卻突然趨前爆粗指罵他「×你老母×」,又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相」,令X心理受創,需向精神科醫生求助。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在庭上表示,X於事發後三度向他求診,期間透露擔心遭「肥佬黎」襲擊。黃診斷X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他為X處方藥物。黃不同意該病症屬輕微,指該病症或會令病人自殺。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出,X是誠實的證人,被告在沒有受到挑釁的情況下,不但對X說「我實搵人搞×你」,更加上一句「影×咗你相」來加強恐嚇效果,是有意圖恐嚇X,X事後要向精神科醫生求診。控方表示,記者有權拍攝公眾集會,而且X拍攝被告時一直與被告保持距離,如果被告不想被拍攝,應遠離X,而非走近X。
對於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聲稱「搵人搞你」是指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報警,控方直指以上只是被告事後想出來的辯解。此外,控方也指出,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曾為自己開脫,但他沒有出庭作供,法庭應給予該些說話最低比重。案件編號:WKCC 9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