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警員處理證物連番出錯 女眾籌助理脫藏武罪

【本報訊】去年十一月八日多區舉行集會,警方於翌日凌晨在黃大仙截查一名女子,聲稱在她的背囊內檢獲扳手及雷射筆。該女子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昨天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直斥警員在處理證物時連番出錯,指他們的態度粗疏有違專業,令法庭無法確定證物不被干擾,也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物品是在被告身上找到。

二十六歲被告尹秀君,報稱任職眾籌助理。她被控於去年十一月九日,在龍翔道近黃大仙廟管有金屬扳手及雷射筆。

法官斥違《警察通例》

裁判官裁決時指,兩名有份處理案中證物的警員多番出現錯誤。警員林凱竣首次就證物鏈錄取的供詞中,沒有寫到檢獲雷射筆,後來在供詞中補寫,同時更改了交收證物的警員身份,但當中無提及舊供詞有所遺漏,也沒有解釋原因。此外,林又直認曾用私人記事冊寫下案件相關事宜,連控方及案件主管也不知情。林沒有把該記事冊帶上法庭之餘,更毫不掩飾對《警察通例》的不熟悉。裁判官認為林的做法有違警隊一貫做法,形容林的說法不盡不實。

另一名警員張錦志在審訊時承認,他在案發後沒有即時把案中扳手及雷射筆等證物存放到證物室,亦無作任何電腦紀錄,直至事發後五個多月,他才把證物送交。裁判官直斥張的做法違反《警察通例》。由於在刑事檢控程序上,處理證物是非常重要的一環,而本案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卻連番出錯,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KCCC 64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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