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有暴力行為非法集結 即屬暴動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於「元朗721事件」參與暴動被捕,外間對控罪有不少疑問,大律師公會執委石書銘昨日解釋,在法律原則上,出現暴力行為的非法集結即屬暴動,很多示威都可被控暴動罪,只視乎律政司及警方會否動用這個「大鐵錘」,近年律政司不時以暴動罪應用於示威場面。

視乎有關人士在場目的

石續指,有關人士是否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需視乎他在場的目的,包括有否與其他人士一同作出威嚇或擾亂秩序行為。若並非與其他擾亂秩序的人屬同一夥,則不屬參與非法集結,即使非法集結轉為暴動亦沒有影響。石補充,兩幫人對打,一般會被控以非法集結,間中亦會控以暴動。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亦指,若非法集結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即使逗留在暴動現場的人自身未有使用暴力,但若果缺乏留在現場的合理解釋,亦可能被法庭視為參與暴動,因為有關條例的法律精神認為,逗留於暴動現場的人,會鼓勵暴動者繼續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熊亦補充,不是身處暴動現場就一定屬於犯法,例如在場採訪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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