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國海警拘捕十二名香港偷渡客,根據內地刑法,若有被捕人士為組織偷渡罪行頭目,最高刑罰為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會判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一般人士若面對法庭審訊,卻以自己方式離港,可能屬於違反法庭指令,最高刑罰可判監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8條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所示,對於觸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行,判處兩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判處罰款。
刑法又指,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會判處罰款或者沒收財產,情形包括:(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以及(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指出,一般案件已在法庭審訊的被告,獲得保釋時需遵守法庭條件。因此有關人等若違反指令,有可能是擅自離港的話,就可能違反本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條,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及監禁一年。她又指,若只屬於警方拘捕後獲准擔保,期間卻擅自離港,則不受法律規限,故面對最近有被捕人士或被告擅自離港情況增加,應盡早就案件提出檢控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