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公僕參與非法活動可解僱

【本報訊】公務員事務局本月中發指引,表明若處於試用期的公務員,因參與非法公眾活動被捕並遭檢控,應即時解僱。政務司司長張建宗昨在網誌強調,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包括行為操守,不應引起公眾懷疑,重申政府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昨出席電視節目時亦指,政府與公務員間是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有嚴格要求,一旦違法會有機制處理,不會以刑事標準判斷。

早前有公務員因參與反修例活動被捕,外界關注公僕的個人操守問題。張建宗指,政府對公務員的要求不限於工作表現和專業知識,亦包括行為操守。他指出,《港區國安法》第六條要求公務員在內所有公職人員,均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必須奉公守法、盡忠職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強調不會縱容姑息公務員違法,而任何公務員的操守都不應引起公眾懷疑,更絕不能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張又稱,所有新入職公務員均需通過試用期,方可獲聘為長期聘用公務員,強調部門或職系首長一直有責任按《公務員事務規例》規定,以嚴格標準評核試用員工的工作表現和品行,確保只有在各方面均合適才能通過試用期。

未回應新指引是否設追溯期

聶德權亦稱港府對未過試用期公務員的操守有嚴格要求及清楚說明,如他們出現問題,當局會有機制結束雙方合作。他強調新指引更清楚交代有關做法及要求,又承認指引只針對參與非法公眾活動,但未解釋為何不包括所有刑事案件,亦無回應新指引是否設有追溯期。

被問到法庭未有判決便解僱僱員的做法是否未審先判,聶解釋,如公務員被拘捕而被定罪,在法庭上是刑事罪行,但政府與公務員間是僱傭關係,僱主對僱員有嚴格要求,一旦違法會有機制處理,不會以刑事標準判斷;至於已過試用期的公務員如犯法亦有機制處理,會徵詢相關委員會意見再決定是否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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