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作為代步用途嘅電動個人移動工具愈來愈普遍。但係政府長久以來都未有正視,既無諗過為有關工具登記及發牌,只係一味重申不宜喺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咁即係等如邊度都唔用得喇。其實坊間早有聲音要求政府參考其他城市訂立規管制度,喺舊年都有議員就此向政府提問,當時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就話運輸署嘅「提升香港易行度顧問研究」會涵蓋有關議題,查實去到依家都只係話擬修例規管咋!為早日結束電動個人移動工具准買不准用嘅荒謬現象,麻煩政府唔好歎慢板,陳帆都要努力啲鞭策下屬做嘢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