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若果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不但令原本未能趕上「會期尾班車」審議的草案或能「起死回生」,有議員更希望可繼續處理未完成的譴責動議,包括譴責民主黨議員許智峯搶手機事件。
許智峯於一八年四月在立法會大樓搶走一名保安局女行政主任(EO)的手機,其後立法會成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委員會於七月會期結束前已向大會提交報告,報告確立許的行為不被接受、不尊重公職人員、行為粗暴,以及有負公眾對議員的期望,令立法會聲譽受損,屬行為不檢,認為足以構成譴責的理據。但礙於會期內頻繁出現議會亂局及泛民主派拉布等,未能於大會處理譴責議案。
調查委員會主席麥美娟認為先要視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若將今屆立法會任期延長一年,有機會可繼續處理向許智峯提出譴責議案,否則相信需重新開展所有議會程序。而委員謝偉銓認為許的行為足以構成譴責理據,希望可於大會繼續跟進,完成最後一步通過譴責議案,要當事人承擔責任。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經出席立法會會議的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譴責後,最終會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
實際上,在七月立法會會期結束時,議員議案首兩項辯論分別是對議員毛孟靜及公民黨議員郭榮鏗的譴責議案。臨近會期完結前,由於大會多次流會,建制派認為泛民主派目的是阻止展開上述兩項譴責動議。議員容海恩認為若可繼續審議她向毛孟靜提出的譴責議案絕對是好事。
事緣早前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選舉副主席時,毛孟靜以容海恩懷孕為由,要求撤回容參選副主席的提名,容海恩於是提出譴責毛對懷孕議員作出歧視及侮辱言論。四名建制派議員聯合提出譴責議案,指郭榮鏗未正當執行《議事規則》和《內務守則》規定,令內會未能選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