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年漢六年前被指在運動褲的褲袋內藏毒,他其後被控販毒罪,但控方在審訊期間呈堂的運動褲竟沒有褲袋,他被收押逾四百天後,獲判無罪釋放。他事後民事控告警方惡意檢控使他無理被囚禁,向代表警方的律政司索償三百四十五萬元。案件經審訊,法官指他的證供不可信和前後矛盾,裁定事件不屬惡意檢控,昨判他敗訴,並下令他支付訟費。
原告林偉業,現年約五十七歲,最初把警務處處長列作被告,但他其後改為直接控告律政司司長。林於一四年五月十五日早上返回觀塘住所時被警方截停,經搜查後,警方稱在他右前褲袋找到三包冰毒。林一直還押,經審訊後,於一五年中在高院無罪釋放。林一年後入稟高院指案發時所穿運動褲根本沒有褲袋,並稱遭誣陷及惡意檢控,向警方索償。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林於早前作供時曾提及,林當年被警方拘捕後,曾經洗澡及換褲,之後才到警署,故警方其後檢獲的長褲,已非搜到毒品的那一條長褲。法官又相信當年拘捕林的警員的證供,認為警員曾在褲袋內找到毒品。案件編號:HCA 282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