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屢組織非法集結 不認罪9‧18再訊

壹傳媒黎智英與十四名民主派人士,被控於去年八至十月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黎共被控兩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三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每罪最高可判囚五年;其餘十四人則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以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早前已轉介區院審理,區院法官昨借用西九龍法院的法庭進行聆訊,雖然法官未正式聽取各被告的答辯,但黎智英已透過律師表示不認罪,並獲准繼續保釋至九月十八日再訊。

十五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民主黨的創黨主席李柱銘、前主席楊森、前主席何俊仁及前副主席單仲偕;現任及前任議員梁耀忠、梁國雄、李卓人、吳靄儀、何秀蘭及區諾軒;社民連前主席吳文遠、現任主席黃浩銘、支聯會秘書蔡耀昌及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

除了黎智英不認罪外,李柱銘、楊森、何俊仁、單仲偕、李卓人、吳靄儀、黃浩銘、陳皓桓和何秀蘭等另外九人同樣透過律師表示不認罪;梁耀忠、梁國雄、吳文遠和蔡耀昌等四人則未準備好答辯。由於辯方將爭議本案的控罪屬違憲,故法官將上述十四名被告的案件押後到九月十八日,以待辯方呈交書面陳詞。

區諾軒認兩罪 押後12月答辯

另外,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的區諾軒,昨表示會認罪,法官准他繼續保釋至十二月廿三日進行答辯。區在庭外表示對香港的司法制度沒有信心,不希望被案件困住自己,選擇認罪速戰速決,令自己的人生得以向前,但他會尊重其他被告努力抗辯。

控方昨指,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陳皓桓、蔡耀昌及梁耀忠在保釋期間犯案,即在今年六月四日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故要求法庭限制六人離港,以免他們潛逃。辯方反對控方申請。法官考慮後准所有被告原有條件保釋,即每案現金一千元。

黎共涉5項控罪 每罪可囚5年

去年八月十八日的案件共有九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和區諾軒等,他們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去年八月卅一日的案件則涉及黎智英、李卓人及楊森三人,他們同被控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至於去年十月一日的案件共有十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楊森、何俊仁等,他們同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同案的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和何俊仁等四人,另被控在前一日,於終審法院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各被控一項屬上述控罪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

餘下一案發生於去年十月廿日,黎智英未有涉案,涉案七人為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黃浩銘等,其中六人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陳皓桓、梁國雄、何秀蘭和何俊仁另同被控於前一日,在終院外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各被控一項屬交替的「公告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傳票罪。案件編號:DCCC 534-53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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