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近水灣泳灘前年發生致命事故,一名救生員穿上備用潛水衣潛入海中檢查防鯊網時,疑因其潛水器具被網纏住而溺斃。死因庭就事故進行聆訊後,陪審團昨天裁定死者死於意外,並向康樂文化事務署作出多項建議。死因研訊結束後,死者家屬接受訪問,稱事件並未完結,不排除以民事索償。另外,香港政府拯溺員總工會和港九拯溺員工會代表則表示,在康文署新指引下,因潛水裝備被鎖上,救生員無法輕易接觸潛水裝備,他們不但缺乏操練和檢查裝備的機會,更延誤救人良機,他們斥康文署做法違背拯溺初心。
案中死者為終年四十歲的陳志康,他於一六年起任職康文署轄下泳灘的季節性救生員。在死因研訊中披露,康文署為泳灘配置潛水裝備後沒有妥善保管,死者沒有潛水資歷,但他卻在上司不知情下使用潛水裝備。直至出事後,康文署才「後知後覺」,更改相關指引,要求鎖上潛水裝備,讓泳灘主管妥善保管。
由三女二男組成的陪審團遂就事件,提出多項改善建議,部分建議獲康文署同意接納,包括定期更新救生員的水肺潛水培訓;在救護站內外設置閉路電視,以清晰記錄運作;康樂事務經理檢查相關指示順利落實,並由泳灘及泳池主管確保所有救生員明白其職責和工作指引;以及潛水裝備宜安裝安全警示的裝置,當有人使用裝備時,會發出聲響。
陪審團亦建議將水肺潛水列為全職救生員的職責,惟康文署發言人指需要時間再作考慮。
陪審團另外提出三項建議,即全職救生員入職前須取得水肺潛水的資歷;每節時段要有至少有兩名具潛水資格的救生員當值;以及勞工處每年一次進行安全審查,評估水肺潛水的工作危險。惟死因裁判官指該三項建議不切實可行,把它們求刪除。
死因裁判官昨早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團毋須考慮死者是被人指示或是自願潛水,只需考慮死者是否遇溺致死,如果是遇溺致死,即可裁決死於意外。陪審團商討期間,曾問到他們的裁決選項可否包括死者不合法被殺,惟死因裁判官指該選項不適用於本案,因證供不足而達到該項裁決。案件編號:CCDI-94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