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退休翁疑因租務糾紛,涉於兩個月內三度鎅爛村代表的競選橫額,他被人發現後打算離去,一名休班警長見他可疑打算截停他,他卻用鎅刀在警長的臉頰「打交叉」,造成兩條分別六至八厘米的傷痕。涉事老翁經審訊後,昨在粉嶺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和傷人兩罪罪成,裁判官斥責被告出手殘忍,隨時令警長失明,但基於裁判法院的判刑上限,只能判他最重刑罰,即監禁兩年,另就損毀他人橫額罰款一千元,及向物主賠償七十元。
七十三歲被告羅炎達被控於去年九月十八日和十月卅一日,在上水東慶路東慶堂外,共毀壞四幅屬廖興洪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十一月廿一日,在上水圍一帶毀壞十一幅廖興洪的橫額,及傷害警長X。他昨被裁定一項刑毀和一項傷人罪成,另外兩項刑毀罪則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裁決指,在首兩項刑事損壞的控罪中,控方主要依賴村內閉路電視影像的證供,但鏡頭距離現場甚遠,疑犯又不斷擰頭,令人難以看清容貌,故裁定該兩罪罪名不成立。惟最後一項刑毀和傷人罪,村民發現有人破壞橫額後,到現場視察和發現被告,當時被告手持反光物體,村民相信是利器,故只從後跟蹤,直至警長X現身並制服被告,村民和X的證供一氣呵成,承上接下,接納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被告辯稱涉案刀片是用作修甲,其解釋荒誕無理,故裁定被告兩罪罪成。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被告故意突襲警長X的頭部,立心傷害X,圖趁機逃之夭夭,慶幸他當時沒鎅到X的眼瞼,否則X隨時永久失明,後果堪虞,而X現已復原,沒有留下疤痕。裁判官直言理應判被告兩年以上的監禁,但因裁判法院有判刑上限,故判他入獄兩年。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律政司在分析本案案情時,「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令法官在判刑時有約束」,他直言「律政司係準備案情的人,不可能不知被告是蓄意襲擊,係我會放區域法院」。香港中小型律師行協會創會會長陳曼琪亦認為,檢控人員在考慮法院時「忽略了案情及罪行的嚴重性」,案件放在裁判法院處理等於「設了兩年的量刑前設」,但本案的行為明顯是故意傷人,又有鎅刀等攻擊性武器,理論上量刑不會在兩年以下,幸好裁判官在判決時,表明判刑無法反映罪行嚴重性。案件編號:FLCC 51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