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二○一二年推出樓市辣招,修訂《印花稅條例》,非香港永久居民購買住宅物業或「借人頭」買樓,都須繳付樓價百分之十五的買家印花稅(BSD)。一名女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約以約七百萬元購入一個住宅單位後,雖聲稱是代另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買樓,但基於她買樓時不是代表自己行事,所以仍需繳交約一百萬元買家印花稅。她就該政策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立法原意是使港人可優先置業,但結果令港人的私產權力不合比例地受到損害,故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辣招違反《基本法》,以及撤銷稅局向她徵收買家印花稅的決定。
申請人王穎華在申請司法覆核前,曾就稅局向她徵收買家印花稅的決定到區院上訴,但其上訴遭駁回。她早前再到上訴庭上訴,由於她指該辣招違反《基本法》,上訴庭認以司法覆核挑戰該辣招比較適合,而稅局也同意應給予她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機會。上訴庭已暫時擱置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以待她提出司法覆核。
申請人於一三年簽署,以約七百一十八萬元買入觀塘道55A一個住宅單位。在簽署買賣合約後,她再簽定另一張信託契,聲明她只是受託人,代另一名男子購買及持有該單位,而買樓的款項亦是由該男子支付。不過,稅局指稱,由於申請人買樓並不是代表自己行事,即使申請人和該男子都是香港永久居民,但亦不能獲豁免繳付買家印花稅,申請人因此須繳付樓價百分之十五的買家印花稅,即約一百零七萬元。
申請人表示,根據政府修例時呈交立法會的文件,政府徵稅的目的,是要使香港永久居民可優先置業,但稅局因申請人代人買樓而要她繳稅,與達致立法初衷並無合理聯繫,亦無任何需要。基於上述理由,申請人認為向她徵收買家印花稅,是不合比例地損害其受《基本法》保護的私產權利,她因此要求法庭裁定該辣招違反《基本法》。案件編號: HCAL 147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