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府公布《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實施細則》,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昨表示,有關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挑戰,但警務人員在執行上有否越權和程序是否正確,可以受司法覆核挑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當事人可提出司法覆核或投訴,表明執行國安法並非完全不受制衡和監督,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等行動,因為資料敏感,屬國家級層面,故需要由特首批准,並非如其他案件般由小組法官授權。
港區國安法規定,當局辦理國安案件時,部分行動可在無法庭手令,只是保安局局長或高級警務人員的批准下進行,包括搜查地方、凍結財產、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電子訊息、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等。譚惠珠指港區國安法下,分有內地和香港管轄的案件,若只關注法理原則,中央大可要求所有案件在內地審訊,誠如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國會通過獨立,所有政治人物均在首都馬德里審訊,而非在巴塞隆拿審訊。她認為,是因為中央尊重「兩制」,故大部分案件在港審訊。
李家超同日在電視節目上指,警務處國安處人員受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的制度監管,當事人可對國安委以外的執法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或到投訴警察課和監警會作出投訴。對於多個互聯網通訊和社交平台暫停處理港府索取用戶資料要求,李強調根據港區國安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服務供應商交出資料。警務處處長有權懷疑訊息危害國安時,要求供應商移除訊息。
另外,對於早前康文署轄下的公共圖書館覆檢部分政治人物及涉本土政論書籍,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國安法的目的並非限制資訊自由,亦非所有煽動改變現有政治制度或批評政權的書籍或文章,都違反顛覆國家政權罪。但若然書籍的內容有煽動他人用武力等元素,政府有理由禁止書本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