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於一五年二讀《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警方在立法會附近的金鐘海富中心截查公開大學學生關迦曦,搜出十六個會發出煙霧、但不會爆炸的「煙霧餅」,他其後被控以管有爆炸品罪名。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三個月,他在服刑完畢後提出終審上訴。終院昨日宣判,裁定煙霧餅屬《刑事罪行條例》所指的爆炸品,五名法官一致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終院指,本案的唯一爭議,是本案控罪中爆炸品的定義,應否跟隨《危險品條例》所寫,即包括「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法官指出,《危險品條例》和本案控罪所屬的《刑事罪行條例》之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即使前者屬規管性質,後者則屬懲罰性質,但都是構成一套完整法則的不同部分,所以兩者的定義應該通用。換言之,在解釋管有爆炸品控罪時,為產生煙火效果而製造的煙霧餅亦屬爆炸品。案件編號:FACC 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