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警車去年在秀茂坪衝燈撞倒一名女子,令她頭部重創。駕車的男警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他昨在觀塘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停牌廿四個月。裁判官指,一般人干犯危險駕驗都是出於一己私利,但本案情況特殊,被告因心急趕往救人才犯案,被告也沒有否認不小心駕駛,遂接納報告建議,判他社服令。
四十六歲被告陳家傑被控於去年三月八日,在秀茂坪康寧道與秀華道交界危險駕駛一輛警車,導致女子蔣一平受傷。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剛上班,他收到消息有人暈倒後,立即取車匙及趕往現場救人,他願意透過做社服令的無償工作回饋社會,以彌補今次的過失。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其中由教會團契撰寫的信件透露,被告事後內心不好受,對傷者萬分歉疚。另一封信件披露,被告事後患上輕度至中度的抑鬱及焦慮症,需尋求心理輔導。被告的上司在求情信中讚揚被告的工作表現良好,態度正面,他曾試任署理警長的職位,更曾獲警務處副處長及高級警司的嘉許。被告的一名舊同學則透露,被告讀書時已擔任風紀及校內醫療組成員,他自小就有拯救別人的心。被告亦自撰悔過書,表示若有機會他想向傷者誠懇道歉。
案件編號:KTCC 15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