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車當人肉路障兩死 官斥警不熟《通例》肇禍

警方前年二月在粉嶺公路為追截疑超速的七人車,截停其他車輛當「人肉路障」,最終七人車撞上「路障車」,七人車司機及男乘客身亡,有「路障車」司機亦被撞至腦出血。死因庭昨裁定兩名死者死於意外,直指事件是警員指示「路障車」慢駛及截停車輛所致。死因裁判官認為警員必須熟讀《警察通例》,要求警務處處長在六個月內書面回覆法庭,告知法庭如何實施該建議。

死因裁判官昨日指出,根據《警察通例》,警員不應純粹為截停目標車輛而截停或徵用其他私人車輛阻路,除非警員判斷目標車輛所造成的危險遠大於徵用其他車輛的風險,故有關做法其實是極端措施。裁判官批評涉事警員對風險一無所知,以為自己有時間拖慢車群,同時又不知道相關《通例》的詳情。

倘不熟守則 遇突發事件易忽略

此外,高級警司區永樑在聆訊中供稱,警員會根據安全和必要性作判斷,而有關判斷大多涉及常識,每個警員都有認知和分析能力。惟死因裁判官認為,若警隊假設每個警員都有相關常識,那麼警隊則未免過度聽之任之,直言若警員是坐在辦公室,當沒有事發生,這些常識無疑是顯而易見,但若場景換成是高速公路便已有所不同,而本案正是例子。

區在作供時又指,警隊會預期警員會自行查閱《警察通例》,但事實上有份出庭作供的警員,都沒有這樣做。死因裁判官認為,警員必須熟讀《警察通例》中有關截停目標車輛的章節,尤其是警員工作難以預測,巡邏時遇到的事,未必與上級的訓示有關,例如截車便是突發事件,警員須及時決定及評估形勢,警員如非十分熟悉《通例》,便很易忽略《通例》守則。

不應假設警員會自行閱讀《通例》

死因裁判官認為警務處處長不應假設警員會自行閱讀《通例》,反而應採取積極措施確保警員記得《通例》。此外,警方亦應確保在控制中心指揮的警長,在與執勤警員對話時不受干擾,以便給予指示。死因裁判官敦促警務處處長在六個月內,以書面回覆,告知法庭警方有何措施執行法庭建議。

案中兩名死者分別是鍾逸揚(卅七歲)及張梓豪(廿六歲),鍾是案中七人車的司機,被驗出血液內含冰毒,醫生認為他駕駛時有機會受毒品影響。

案件編號:CCDI 196,197/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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