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能死撐三權分立 被轟營造司法獨大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質疑此舉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徐澤昨日撰文反駁,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非「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

李國能稱指定法官屬干預司法

李國能早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底通過港區國安法前發文提出有關質疑。徐澤在報章撰文逐一反駁,指行政長官是「雙特首」,既是行政機關的首長,更是特區首長,所擔負的責任決定了行政長官是特區執行《基本法》的第一責任人,其被賦予的職權中就包括任命法官。

徐澤指,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的憲法性管轄權,也就是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他才能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徐澤批評這正是長期以來,香港社會普遍存在的一個對特區政治體制的錯誤理解,即把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扭曲為「三權分立」體制的主要原因所在。

對於法官的任命權或不任命權,徐澤強調權在行政長官,而有關權力是實質性的,不是程序性的,而特首任命法官前,還要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他認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個人或機構的干涉,司法人員的履職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等,但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就有權拒絕來自其他方面的合法制約,司法機構並不因此可以變成一個自把自為的獨立王國,又強調司法獨立絕不是「司法獨大」,更不是「司法至上」。

籲準確理解憲法和基本法關係

他在文末又指李國能及其響應者之所以提出了一些違反《基本法》的觀點,大概是因為他們從沒有全面準確地理解 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共同憲制基礎,他呼籲對方搞清楚憲法和《基本法》關係,而這是每個打算以香港為家、建設香港新家園的人,尤其是掌握公權力且身居要職的人必須掌握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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