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等三人涉嫌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他們分別被控煽惑他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再訊。周庭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黃之鋒和林朗彥則否認控罪。法庭將案件押後至八月五日轉到西九龍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黃及林的審前覆核,以及周庭的定罪及判刑,押後期間三人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控罪指,黃之鋒(二十三歲)、林朗彥(二十五歲)及周庭(二十三歲)於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及周庭亦被控於同日,參與在警總外未經批准的集結。
周庭在庭外指,選擇認罪是考慮到自己過往沒有定罪記錄,但她強調認罪與否屬個人決定,又坦言有坐監的心理準備。黃之鋒則表示,對比起有示威者被控暴動罪甚至《港區國安法》,他們面對的控罪屬微不足道,他表示會繼續透過不同方式抗爭。案件編號:ESCC 2031/2019